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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华说“黄明昊妈妈不是用款人是担保人”,可这就不是“老赖”了吗?

2023-05-12 21:39:38 1062

摘要:【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近日,乐华娱乐旗下艺人黄明昊(Justin)因为母亲陈建平陷入“老赖”风波而备受争议。原因是,当黄明昊在银幕上打着“富二代”人设的同时,陈建平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尚欠两千多万没付。11月10日,乐华娱乐发布声明...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近日,乐华娱乐旗下艺人黄明昊(Justin)因为母亲陈建平陷入“老赖”风波而备受争议。

原因是,当黄明昊在银幕上打着“富二代”人设的同时,陈建平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尚欠两千多万没付。

11月10日,乐华娱乐发布声明,表示陈建平并非实际用款人,而且是借款担保人,一直在以各种方式敦促债务人还钱,但“为尊重法律生效裁判之权威,陈建平女士会以担保人身份积极履行担保义务”。

部分网友因此表示,陈建平对自己的义务已经在“积极履行”了,希望公众不要过多谴责。

可是,在法律意义上,陈建平依然是“老赖”,乐华的声明更多地是在玩“概念游戏”。

乐华娱乐旗下艺人黄明昊(Justin)

2018年,16岁的黄明昊通过《偶像练习生》第4名出道,加入限定男团“百分九(Nine Percent)”,同时担任“NEXT(乐华七子)”组合成员之一,一时风光无限。

由于被媒体拍到喜欢穿戴奢侈品,来自浙江温州的Justin也被戏称为“贾富贵”,参加《偶像练习生》时他也曾以此调侃自己。

然而,“贾富贵”的母亲陈建平,并没有那么“富贵”。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11月4日新增信息显示,(2020)豫05执恢32号的执行人为陈建平,执行标的为25222624元。

也就是说,陈建平目前还欠了2500多万没还。

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11月10日一早,@乐华娱乐 发文表示,黄明昊因“黄明昊妈妈上了失信名单,欠银行3000万据不偿还”等内容被网友侮辱、诽谤,导致个人声誉严重降低,故特此作出声明。

其表示,陈建平并非实际用款人,但作为借款担保人一直在以各种方式敦促债务人还钱。在债务人没有还上钱的情况下,“为尊重法律生效裁判之权威,陈建平女士会以担保人身份积极履行担保义务。”

不过,这份声明并未否认陈建平被列为被执行人一事。

值得注意的是,“会以担保人身份积极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义务”到底是什么?

部分网友结合上下文后认为,陈建平是被债务人“坑了”,既然已经在催对方还钱,那也算仁至义尽,有好好在履行担保人义务了。

@Justin黄明昊网宣组 也对此表示,陈建平“一直在积极履行义务”,目前只是在走流程。

就字面意义而言,“担保人”似乎只要“催促债务人还钱”就够了,毕竟不是“担保人”在借钱嘛。

可问题是,在法律上,“担保人义务”可不仅仅是“催促债务人还款”那么简单。

甚至可以说,担保人本来就不必“催促债务人还款”。

在法律上,担保的形式包括物保(财物担保)、人保(信用担保)和定金。

人保即“保证”,根据《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也就是说,以这种形式进行担保的话,他的“担保义务”应该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催促债务人还款”。

当然,保证人替债务人还钱后,有权向其追偿,说白了就是把自己变成了债权人。

以涉及陈建平的一份判决书为例,经法院认定,她与其他几位当事人作为债务人滑县中骄温尔顿酒店有限公司的保证人,应当在债务人未偿还借款且违约的情况下,承担还款和赔偿的责任,总计约524万。

可见,陈建平的“担保义务”可不是“催促还款”那么简单。

(2017)豫0503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同时,这份判决书生效后,案件也进入到执行阶段,陈建平因此被列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其实没什么,把钱付了就行。

可问题是,如果没付,那就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所谓的“老赖”。

上述案件的执行信息显示,被执行人陈建平的履行情况未“全部未履行”。

而且,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从这个角度来看,陈建平完全谈不上“积极配合”与“一直在积极履行义务”。

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而且,陈建平在该案中的身份不只是保证人,还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启信宝信息显示,陈建平曾担任该案债务人滑县中骄温尔顿酒店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但其于2017年5月8日退出股东名单,负责人变更为缪金福(该案的另一位保证人)。

上述案件中的借款合同于2015年4月23日签订,也就是说,是在陈建平掌管公司期间借的钱。

当然,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是法人,即法律上独立的“人”,是独立的责任主体。

因此,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建平,只是公司意志的代表者,不必为公司的欠款买单。

但任何公司都是由人来运营的,仅因为借款人是公司而认为手捏公章的陈建平不是“实际用款人”。

这最多也只是在“法律概念”上说得过去。

可见,乐华娱乐的声明,在“实际用款人”的说法上,用法律概念区分了陈建平和涉案公司。

在“担保义务”的说法上,则强调了本就不是法律意义上“担保义务”的“催促还款”。

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还真未必搞得清什么时候该谈法律概念,什么时候该谈生活概念。

至于黄明昊的各个网宣组所称的陈建平“一直在积极履行义务”的说法,恐怕也难以站得住脚。

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因此,既然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还能查询到陈建平的失信执行信息,这就足以表明,她还没有将还款义务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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